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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 践行宪法义务

2017-12-4 11:0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298| 评论: 0

摘要: 党总支书记万国栋校长倡导全校师生尊法守法活动现场学生代表发言学生代表发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通过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规定为国家宪法日,今年的12 ...

活动现场

学生代表发言

学生代表发言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通过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规定为国家宪法日,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四个宪法日。为了弘扬法治精神,普及宪法理念,12月4日清晨,漯河第一中专师生在升旗场地举行了“12·4国家宪法日”升旗仪式活动。学校领导、教师及全体学生生参加了本次活动。本次活动由广播站学生代表主持。

    冬日的清晨显得分外冷清,清晨霜寒的露水还没有散毕,学校4000余位同学便早早的集合在升旗场地,安静等待升旗仪式的开始。伴随着嘹亮的《义勇军进行曲》,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

忆往昔——国家宪法,重于泰山
    广播站学生代表在宪法倡议中说道,自2001年12月4日被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以来,每年的12月4日都成为社会各界组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获得的平台和契机。各式各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丰富了民众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认知,对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带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将每年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这对于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普及民众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作为每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当将“弘扬宪法精神”视为己任,切实履行一名一中专人的使命。
看今朝——良法善治,共理天下
    社团学生代表在宪法晨读发言中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盼未来——肩负重任,走向辉煌
  漯河第一中专党总支书记万国栋校长勉励同学们,作为未来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学生肩负着建设法治中国的重任,扮演着贯彻法治精神与法律理念的重要角色。同学们要树立远大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专心致志学习,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竞争氛围,抛除杂念,在学习中寻找乐趣、创造乐趣,成为一个德技双馨的中职生。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希望全体师生在适逢宪法日到来之际,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 增强法制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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